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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找律师:网络打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找律师丈夫花光积蓄,甚至在外借贷,竟只为打赏直播间里的女主播,前后花费高达150余万元。妻子多次借钱帮丈夫还债,苦口婆心劝其“浪子回头”,无奈丈夫仍不知悔改,最终二人离婚收场,令人唏嘘。

  2010年4月,赵某与钱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收入稳定、儿女双全,本应是幸福美满的一家人。但近年来,妻子钱某发现赵某状态十分异常,长时间沉迷刷手机,对家庭及孩子也开始漠不关心。经过了解,钱某发现赵某沉迷观看抖音直播,并频繁打赏女主播,甚至已偷偷将家中积蓄挥霍一空。家中财产几乎仅存夫妻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

  双方因此爆发了激烈的争吵。伤心之余,妻子钱某为维护家庭稳定,向亲友借钱以帮助丈夫赵某渡过难关。谁料,赵某仍不知悔改,甚至开始通过网络借贷等方式筹集资金,一共向女主播打赏150余万元。高额的债务压得妻子喘不过气来,甚至无法负担孩子的学费。最终,钱某起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赵某离婚,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男方予以少分。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钱某,在抖音直播平台花费150余万元打赏女主播,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存在挥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赵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2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核心争议焦点的法律拆解
(一)“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判定赵某的打赏行为构成 “挥霍”,并非仅依据金额大小,而是结合行为性质、后果及主观意图综合判断,核心逻辑如下:
  1. 行为性质的非必要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应优先用于 “家庭共同生活需求”(如子女抚养、家庭开支、共同投资等)。赵某将 150 余万元用于打赏女主播,该行为既非家庭生存必需(如衣食住行),也非家庭发展必要(如教育、医疗),属于超出合理消费范畴的 “非必要性支出”,符合 “挥霍” 的行为特征。

  1. 行为后果的危害性

  • 财产层面:赵某不仅花光家庭积蓄,还通过借贷继续打赏,导致家庭背负高额债务,仅剩一套房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 生活层面:债务压力致使孩子学费无法负担,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违背了夫妻共同维护家庭稳定的法定义务。

  1. 主观意图的恶意性:赵某采取 “隐瞒” 方式挥霍(未告知钱某),且在钱某借钱帮其还债后仍不知悔改,持续通过借贷打赏,主观上存在 “放任家庭利益受损” 的故意,排除了 “误判消费合理性” 的可能。

(二)离婚财产分割 “少分” 的裁判逻辑
法院判决赵某仅分得 25% 夫妻共同财产,并非随意裁量,而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与案件情节,体现 “过错与责任匹配” 原则: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赵某的挥霍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适用条件,为 “少分” 提供法定支撑。

  1. “少分” 比例的考量因素

  • 挥霍金额与共同财产总额的比例:150 余万元打赏金额远超家庭积蓄,几乎耗尽除房产外的全部共同财产,过错程度极高;

  • 对家庭的损害程度:不仅导致财产损失,还影响子女教育与家庭基本生活,后果严重;

  • 无过错方的付出与损失:钱某为维护家庭借钱还债,承担了额外债务压力,在财产分割时需优先保障其合法权益。

  1. 与 “一般过错” 的区别:若仅存在轻微过错(如偶尔大额消费),可能仅酌情减少 10%-20% 份额;而本案赵某挥霍金额巨大、后果严重且屡教不改,故 “少分” 比例达 75%(仅分得 25%),体现对严重过错行为的惩罚性。

(三)婚内债务的承担认定
案例虽未直接涉及债务分割,但需明确赵某因打赏产生的债务性质,避免无过错方承担不必要责任:
  1. 债务性质:赵某为打赏女主播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家庭开支),且钱某对此不知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由赵某个人承担,钱某无需共同偿还。

  1. 钱某代偿债务的追偿权:钱某向亲友借钱帮赵某还债,该款项本质是钱某以个人名义为赵某代偿个人债务,离婚时钱某可依据 “无因管理” 或 “不当得利”,要求赵某返还该部分款项,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二、常见法律误区的实践澄清
误区 1:婚内大额消费都算 “挥霍”
  • 法律规则:“挥霍” 需满足 “非必要、损害家庭利益、主观恶意” 三大要件,若大额消费为家庭共同需求(如购买房产、支付家人医疗费),或虽非必要但未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如偶尔购买奢侈品但不影响积蓄),均不构成 “挥霍”。

  • 本案体现:赵某的打赏行为既非家庭需求,又导致家庭负债、生活困难,且主观恶意明显,才被认定为 “挥霍”,并非所有大额消费都适用 “少分” 规则。

误区 2:“少分” 就是 “略微减少”,比例差距不会太大
  • 法律规则:“少分” 无固定比例限制,需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综合判定。若过错方严重挥霍、转移财产,导致共同财产大幅减少,“少分” 比例可高达 50% 以上,甚至接近 “不分”。

  • 本案体现:赵某挥霍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故仅分得 25% 财产,与钱某的 75% 形成显著差距,打破 “少分比例不大” 的错误认知。

误区 3:无过错方需共同承担对方挥霍产生的债务
  • 法律规则:婚内债务需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才属共同债务,若一方为个人不合理消费(如赌博、打赏、个人奢侈品消费)负债,无过错方无需共同承担。

  • 本案延伸:若赵某无力偿还打赏债务,债权人仅能向赵某主张权利,不得要求钱某共同偿还;钱某若已代偿,还可向赵某追偿。

三、类案处理的实操指引
  1. 证据收集要点

  • 挥霍行为证据:收集对方消费记录(如直播平台打赏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借贷合同)、消费凭证(如充值截图、订单记录),证明消费金额与用途;

  • 家庭损害证据:保留孩子学费缴费困难的证明(如学校催款通知)、家庭债务凭证(如钱某向亲友的借条),证明挥霍行为对家庭的危害;

  • 主观恶意证据:收集对方隐瞒挥霍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中否认大额消费、删除消费记录)、屡教不改的证据(如钱某劝说后的继续借贷记录)。

  1. 离婚诉讼的核心策略

  • 优先主张 “少分” 财产: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为依据,重点论证 “挥霍行为的严重性” 与 “对家庭的损害”,提供具体金额、后果等证据支撑 “少分” 比例;

  • 明确债务归属:若存在因挥霍产生的债务,需提交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如消费记录与家庭开支无关、自身不知情的证据),主张债务由过错方个人承担;

  • 同步主张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若过错方因挥霍忽视子女抚养(如本案赵某对孩子漠不关心),可主张其不适合抚养子女,并要求其按标准支付抚养费,弥补子女生活与教育损失。

  1. 婚内预防与止损措施

  • 掌握财产控制权:婚姻存续期间,留存共同财产的权属证明(如房产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定期关注账户流水,及时发现异常消费;

  •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若发现对方有挥霍迹象,可在起诉离婚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防止共同财产进一步流失;

  • 签订财产约定:若对方曾有轻微挥霍行为,可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处分规则(如大额消费需双方同意),提前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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