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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事务所:父母未满60岁,能要求子女给赡养费吗?

   “咨询律师事务所 我虽然不到60岁,但我生活确实困难!”母亲不满60周岁,身患重病,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日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案,这场母女纠纷揭开了一个常被大众忽视的法律误区——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年满60岁为前提。


  陈某与丈夫马某育有两个女儿,双方自2001年左右即分居生活,马某外出务工,陈某在家抚养两个小孩。陈某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7年,马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陈某58周岁,独自生活,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暂居住在亲戚家,需要人照顾,陈某与两个女儿因赡养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各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


  法院调查了解到,两个女儿不愿意支付赡养费有两个原因,一是陈某未满60周岁,二是因一些家庭矛盾对陈某不满,心生嫌隙。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即使父母未满60周岁,如果因身体原因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子女仍有义务支付赡养费。本案陈某虽未年满60周岁,但身患疾病需要治疗,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经济来源,现住亲戚家中。综合考虑陈某的实际生活状况和需求,其请求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判令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陈某赡养费693.26元。



        

一、核心争议焦点的法律拆解
(一)赡养义务的触发条件:不以 “年满 60 周岁” 为唯一标准
法院突破 “父母满 60 岁才需赡养” 的常见认知,明确赡养义务的核心触发条件是 “缺乏劳动能力” 或 “生活困难”,而非固定年龄,具体法律逻辑如下:
  1. 法律依据的核心要义:《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法律并未将 “年满 60 周岁” 作为赡养义务的前提,而是以 “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为实质判断标准。

  1. 本案的具体适用

  • 陈某虽仅 58 周岁,但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来源,符合 “缺乏劳动能力” 的情形;

  • 其无固定住所(暂居亲戚家),且生活需他人照顾,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满足 “生活困难” 的条件。

综上,即便未到 60 岁,陈某仍有权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二)赡养费金额的判定逻辑:兼顾 “需求” 与 “实际情况”
法院判令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 693.26 元赡养费,并非随意裁量,而是遵循 “合理需求 + 客观条件” 的双重考量原则:
  1. 以 “被赡养人实际需求” 为基础:赡养费需覆盖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开支(如衣食住行)、医疗费用(因陈某身患重病,需预留医疗支出空间)。法院参考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保赡养费能满足陈某的最低生活保障,避免因费用不足导致其生活陷入进一步困境。

  1. 结合 “当地经济水平” 与 “赡养人能力”

  • 当地经济水平决定了基本生活消费的基准,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能客观反映当地生活成本,避免赡养费标准过高或过低;

  • 法院虽未在判决中直接提及女儿的经济能力,但会隐性考量(如女儿是否有稳定收入、家庭负担等),最终确定的金额需在女儿可承受范围内,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1. “多人赡养” 的份额分摊:因陈某有两个女儿,赡养费需由二人共同承担,每人每月支付的金额为总需求的合理比例,体现 “共同赡养、责任均担” 的原则。

(三)“家庭矛盾” 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针对女儿以 “家庭矛盾” 为由拒绝赡养的抗辩,法院明确否定该理由的合法性,核心逻辑如下:
  1. 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强制性: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双方情感或家庭关系的 “约定义务”。即便存在家庭矛盾、情感隔阂,成年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赡养责任,这是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的法律底线。

  1. 本案的具体认定:女儿因家庭矛盾对陈某不满,属于情感层面的纠纷,不能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法院从 “保护弱势父母权益” 的角度出发,未认可该抗辩理由,确保陈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法律保障。

二、常见法律误区的实践澄清
误区 1:父母不满 60 岁,子女就无需支付赡养费
  • 法律规则:赡养义务的核心是 “缺乏劳动能力” 或 “生活困难”,与父母年龄无必然关联。若父母未满 60 岁但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无收入等导致生活困难,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 本案体现:陈某 58 岁未达 60 岁,但因重病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法院仍判决女儿支付赡养费,打破 “年龄唯一论” 的误区。

误区 2:赡养费金额由子女随意决定,给多少算多少
  • 法律规则:赡养费金额需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生活、医疗)、当地经济水平、赡养人数量及经济能力综合确定,需满足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非由子女随意决定。

  • 本案体现:法院以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为参考,确定每人每月 693.26 元,确保金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子女以 “少给钱” 逃避责任。

误区 3:有多个子女时,仅由经济条件好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 法律规则:多个成年子女均有平等的赡养义务,赡养费需根据子女数量合理分摊,并非仅由经济条件好的子女承担。若部分子女经济困难,可酌情减少支付金额,但不能完全免除;若部分子女拒绝支付,其他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可在支付后向未履行义务的子女追偿。

  • 本案延伸:陈某有两个女儿,法院判决二人各支付同等金额的赡养费,体现 “责任均担” 原则,若其中一女经济困难,可向法院申请调整金额,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失业证明、低保证明等)。

三、类案处理的实操指引
  1. 被赡养人维权的证据收集要点

  • 证明 “缺乏劳动能力”: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如本案中冠心病、高血压的病历、检查报告)、伤残鉴定报告(若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社区 / 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等,证明自身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

  • 证明 “生活困难”:提供无固定住所的证明(如暂居亲戚家的说明、租房合同及租金压力证明)、生活开支凭证(如水电费、生活费账单)、医疗费用票据(证明需持续支出医疗费用),明确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

  • 证明 “子女成年且有赡养能力”:收集子女的身份证(证明已成年)、工作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房产 / 车辆等财产证明,证明子女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经济能力。

  1. 赡养纠纷的诉讼策略

  • 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清晰列明 “要求子女每月支付 XX 元赡养费”“要求子女承担医疗费用” 等具体诉求,避免诉求模糊导致法院无法准确裁判;

  • 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赡养纠纷涉及家庭情感,可先通过社区、村委会调解,与子女协商赡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若协商无果,再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可申请法律援助(如经济困难,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律师);

  • 主张 “定期支付 + 医疗费用实报实销”:除每月固定赡养费外,可要求子女凭医疗票据承担医疗费用(因重病医疗支出可能超出固定赡养费范围),确保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1.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注意事项

  •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即使与父母存在矛盾,也需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可通过定期支付赡养费、探望照顾等方式履行,避免因拒绝履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经济困难可申请调整金额:若自身经济困难(如失业、抚养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病),可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减少赡养费支付金额,但需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不得伪造证据逃避责任;

  • 多子女间明确分摊责任:若有多个兄弟姐妹,可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每人的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照顾责任(如轮流照顾父母),避免后续因责任不清产生纠纷,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约定免除某子女的赡养义务)。

一、核心争议焦点的法律拆解
(一)赡养义务的触发条件:不以 “年满 60 周岁” 为唯一标准
法院突破 “父母满 60 岁才需赡养” 的常见认知,明确赡养义务的核心触发条件是 “缺乏劳动能力” 或 “生活困难”,而非固定年龄,具体法律逻辑如下:
  1. 法律依据的核心要义:《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法律并未将 “年满 60 周岁” 作为赡养义务的前提,而是以 “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为实质判断标准。

  1. 本案的具体适用

  • 陈某虽仅 58 周岁,但身患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来源,符合 “缺乏劳动能力” 的情形;

  • 其无固定住所(暂居亲戚家),且生活需他人照顾,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满足 “生活困难” 的条件。

综上,即便未到 60 岁,陈某仍有权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二)赡养费金额的判定逻辑:兼顾 “需求” 与 “实际情况”
法院判令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 693.26 元赡养费,并非随意裁量,而是遵循 “合理需求 + 客观条件” 的双重考量原则:
  1. 以 “被赡养人实际需求” 为基础:赡养费需覆盖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开支(如衣食住行)、医疗费用(因陈某身患重病,需预留医疗支出空间)。法院参考 “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保赡养费能满足陈某的最低生活保障,避免因费用不足导致其生活陷入进一步困境。

  1. 结合 “当地经济水平” 与 “赡养人能力”

  • 当地经济水平决定了基本生活消费的基准,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能客观反映当地生活成本,避免赡养费标准过高或过低;

  • 法院虽未在判决中直接提及女儿的经济能力,但会隐性考量(如女儿是否有稳定收入、家庭负担等),最终确定的金额需在女儿可承受范围内,确保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1. “多人赡养” 的份额分摊:因陈某有两个女儿,赡养费需由二人共同承担,每人每月支付的金额为总需求的合理比例,体现 “共同赡养、责任均担” 的原则。

(三)“家庭矛盾” 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针对女儿以 “家庭矛盾” 为由拒绝赡养的抗辩,法院明确否定该理由的合法性,核心逻辑如下:
  1. 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强制性: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双方情感或家庭关系的 “约定义务”。即便存在家庭矛盾、情感隔阂,成年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赡养责任,这是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的法律底线。

  1. 本案的具体认定:女儿因家庭矛盾对陈某不满,属于情感层面的纠纷,不能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法院从 “保护弱势父母权益” 的角度出发,未认可该抗辩理由,确保陈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法律保障。

二、常见法律误区的实践澄清
误区 1:父母不满 60 岁,子女就无需支付赡养费
  • 法律规则:赡养义务的核心是 “缺乏劳动能力” 或 “生活困难”,与父母年龄无必然关联。若父母未满 60 岁但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无收入等导致生活困难,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 本案体现:陈某 58 岁未达 60 岁,但因重病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法院仍判决女儿支付赡养费,打破 “年龄唯一论” 的误区。

误区 2:赡养费金额由子女随意决定,给多少算多少
  • 法律规则:赡养费金额需结合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生活、医疗)、当地经济水平、赡养人数量及经济能力综合确定,需满足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非由子女随意决定。

  • 本案体现:法院以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为参考,确定每人每月 693.26 元,确保金额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子女以 “少给钱” 逃避责任。

误区 3:有多个子女时,仅由经济条件好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 法律规则:多个成年子女均有平等的赡养义务,赡养费需根据子女数量合理分摊,并非仅由经济条件好的子女承担。若部分子女经济困难,可酌情减少支付金额,但不能完全免除;若部分子女拒绝支付,其他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可在支付后向未履行义务的子女追偿。

  • 本案延伸:陈某有两个女儿,法院判决二人各支付同等金额的赡养费,体现 “责任均担” 原则,若其中一女经济困难,可向法院申请调整金额,但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失业证明、低保证明等)。

三、类案处理的实操指引
  1. 被赡养人维权的证据收集要点

  • 证明 “缺乏劳动能力”:收集医院诊断证明(如本案中冠心病、高血压的病历、检查报告)、伤残鉴定报告(若因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社区 / 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等,证明自身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收入;

  • 证明 “生活困难”:提供无固定住所的证明(如暂居亲戚家的说明、租房合同及租金压力证明)、生活开支凭证(如水电费、生活费账单)、医疗费用票据(证明需持续支出医疗费用),明确生活困难的具体情形;

  • 证明 “子女成年且有赡养能力”:收集子女的身份证(证明已成年)、工作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房产 / 车辆等财产证明,证明子女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经济能力。

  1. 赡养纠纷的诉讼策略

  • 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清晰列明 “要求子女每月支付 XX 元赡养费”“要求子女承担医疗费用” 等具体诉求,避免诉求模糊导致法院无法准确裁判;

  • 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赡养纠纷涉及家庭情感,可先通过社区、村委会调解,与子女协商赡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若协商无果,再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可申请法律援助(如经济困难,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律师);

  • 主张 “定期支付 + 医疗费用实报实销”:除每月固定赡养费外,可要求子女凭医疗票据承担医疗费用(因重病医疗支出可能超出固定赡养费范围),确保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1.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注意事项

  •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即使与父母存在矛盾,也需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可通过定期支付赡养费、探望照顾等方式履行,避免因拒绝履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经济困难可申请调整金额:若自身经济困难(如失业、抚养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病),可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减少赡养费支付金额,但需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不得伪造证据逃避责任;

  • 多子女间明确分摊责任:若有多个兄弟姐妹,可签订《赡养协议》,明确每人的赡养费金额、支付方式、照顾责任(如轮流照顾父母),避免后续因责任不清产生纠纷,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得约定免除某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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