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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所:主张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该收集哪些证据才有效?

情侣同居生下孩子后分手,男方矢口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及承担抚养责任。孩子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推定男方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董某和林某曾是一对恋人并长期同居。2012年,两人共同孕育了一个新生命。然而,此后双方感情生变、关系破裂,董某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林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董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其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交了其在怀孕、生产期间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分娩记录》《住院收费收据》等证据,其中的联系人信息均为董某的信息。董某辩称以上内容均为林某自己填写,并否认林某主张的恋爱同居的事实。林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孩子在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向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显示,新生儿母亲为林某、父亲为董某,存根上附有董某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手写签名。另外,医院出具了《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林某及董某在该同意书上签名。后林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向董某询问是否申请或配合亲子鉴定,董某未予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及住院记录等材料,足以证明董某在孩子出生时已对其父亲身份作出明确认可。在董某没有提出反证,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推定董某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作出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核心争议焦点的法律拆解
(一)亲子关系推定的适用条件与法律依据
法院在男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仍推定其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并非随意判定,而是严格遵循 “证据支撑 + 无反证 + 拒做鉴定” 的三重逻辑,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1. 法定推定规则的核心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属于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情形,需满足 “提供必要证据”“对方无反证”“对方拒做亲子鉴定” 三个要件。

  1. 本案的证据链支撑

  • 直接认可类证据: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明确记载董某为父亲,且有董某领取证明的手写签名;《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由董某与林某共同签名,手术知情同意书通常需近亲属(尤其是配偶或父母)签署,董某的签名可视为其对 “孩子父亲身份” 的默认;

  • 间接关联类证据:林某怀孕、生产期间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等材料中,联系人信息均为董某,结合双方曾长期同居的事实,形成 “同居 - 怀孕 - 生产 - 董某参与医疗流程” 的完整关联链条,足以构成 “必要证据”。

  1. 男方拒做鉴定的法律后果:董某既未提供相反证据(如证明同居期间无亲密关系、存在其他可能生父的证据),又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符合 “无反证 + 拒做鉴定” 的推定条件,法院据此认定亲子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避免男方以 “拒绝鉴定” 逃避责任)。

(二)抚养费的判定标准与支付逻辑
法院判令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需结合 “孩子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男方经济能力” 三大因素,确保抚养费既能保障孩子成长,又具备可执行性:
  1. 抚养费的覆盖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不仅限于基本生活费用。本案中,法院虽未明确具体金额,但会参考深圳地区的生活成本(如儿童教育、医疗、日常开支标准),结合孩子的实际需求(如是否有特殊教育或医疗需求)综合确定。

  1. 支付方式与期限:通常采用按月支付方式(便于执行且符合生活开支规律),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若子女年满 18 周岁后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抚养费需继续支付至相应情形消失。

  1. 男方拒绝支付的应对:若董某未按判决支付抚养费,林某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通过冻结男方银行账户、查封财产、划拨收入等方式确保抚养费足额支付,必要时可将男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如乘坐飞机、高铁),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权益平等性
本案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体现 “非婚生子女权益不受歧视” 的法律原则: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意味着,无论父母是否结婚,孩子均享有同等的被抚养、受教育、继承等权利,生父不得因 “非婚生”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1. 本案体现:法院未因孩子是非婚生子女而降低抚养费标准,也未因董某否认亲子关系而免除其义务,而是严格按照 “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 判定,充分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打破 “非婚生子女权益无保障” 的错误认知。

二、常见法律误区的实践澄清
误区 1: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就无法认定亲子关系
  • 法律规则:只要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提供 “必要证据”(如本案中的出生证明、手术同意书、同居证据),且对方无反证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即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无需依赖男方的 “口头承认”。

  • 本案体现:董某既否认亲子关系,又拒绝亲子鉴定,但林某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法院仍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避免男方以 “消极对抗” 逃避责任。

误区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低于婚生子女
  • 法律规则:抚养费标准仅与 “孩子实际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父母经济能力” 相关,与 “是否婚生” 无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抚养费权益。

  • 本案延伸:若董某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 支付;若需抚养多个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 50%);若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结合上述比例确定,与婚生子女的计算方式完全一致。

误区 3:只有母亲能主张亲子关系确认,孩子成年后不能自行主张
  • 法律规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仅父母(父或母)可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也可自行起诉主张(如成年后寻找生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以主张继承权或赡养义务),且同样适用 “提供必要证据 + 对方无反证 + 拒做鉴定则推定成立” 的规则。

  • 本案延伸:若本案孩子成年后,董某仍否认亲子关系,孩子可自行向法院起诉,提交当年的出生证明、手术同意书等证据,若董某无反证且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仍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三、类案处理的实操指引
  1. 亲子关系确认的证据收集要点

  • 直接关联证据:收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若记载生父信息)、医院的产检记录(如父亲陪同产检的签名)、手术知情同意书(生父签名)、亲子鉴定报告(若已自行委托鉴定,需确保鉴定机构具备资质);

  • 同居与亲密关系证据:提供双方的同居租房合同、共同生活的照片 / 视频、亲友证言(证明双方曾以情侣名义长期同居)、聊天记录(提及怀孕、孩子抚养的内容);

  • 费用支出证据:收集生父为母亲怀孕、生产支付费用的转账记录(如产检费、住院费)、为孩子购买物品的消费凭证,证明其曾实际履行 “父亲” 的责任。

  1. 抚养费主张的诉讼策略

  • 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清晰列明 “请求确认原告(孩子)与被告(生父)存在亲子关系”“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XX 元(明确金额)”“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的 50%(凭票据报销)”,避免诉求模糊;

  •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若关键证据(如医院的出生证明存根、手术记录)由第三方持有(如医院),可向法院申请调取,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 主张 “一次性支付” 的特殊情形:若生父存在转移财产、长期出国、可能逃避义务等情形,可请求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孩子 18 周岁),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性”,否则法院一般优先支持按月支付。

  1. 非婚生子女权益的长期保障

  • 户口登记:凭亲子关系确认判决书或亲子鉴定报告,可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非婚生子女户口可随母或随父),确保孩子享有平等的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

  • 继承权保障:若生父去世,孩子可凭亲子关系证明(判决书或亲子鉴定报告)主张法定继承权,与婚生子女、其他继承人平等分割遗产,若生父立有遗嘱排除孩子继承权,可主张遗嘱无效(因违反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的法律规定);

  • 定期沟通与探望:除抚养费外,可要求生父履行探望义务(如每月探望孩子 2-4 次),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若生父拒绝探望,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要求生父定期探望,或由法院约谈生父督促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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