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发生的包含“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的大额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小丽在男友小强要求下,一天内转账近17万元并备注“自愿赠与”,却在转账完成后被小强拉黑。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这笔隐含婚恋承诺的“特殊数字”转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判决小强全额返还。
小丽与小强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强以购车需偿还购车款为由向小丽借款22万元。基于信任,小丽于2024年12月12日上午7时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小强转账共计22万元。12月14日晚6时,小强将22万元转回给小丽,随后要求小丽以“特殊数字”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以证明其感情。小丽于当日分四笔转账共计169179.42元(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并按要求备注“自愿赠与”。在进行第五笔转账时,小丽的账户因系统提示“诈骗风险”被冻结支付。
此后,小强突然断绝联系,小丽察觉受骗后报警。警方初步审查后发现双方存在转账记录,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小丽认为,小强以欺诈手段诱导其作出赠与行为,涉案金额远超日常消费,应属以保持婚恋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若小强无意继续婚恋关系,则应当返还钱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小强返还169179.42元。
小强辩称,恋爱期间互赠财物属正常情感表达,涉案款项均为小丽自愿赠与,且数字“520”“1314”具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含义,符合情侣间赠与习惯。双方于2024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分手,其间赠与行为已完成,属一般赠与而非附条件的赠与,故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情感而互赠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款项,如“520元”“1314元”等,通常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然而,对于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大额赠与,其性质应结合赠与背景、双方经济状况及社会常理综合认定。
本案中,小丽在短时间内向小强转账四笔大额款项,包括三笔52013.14元及一笔13140元,总额达169179.42元,远超普通情侣间表达情谊的合理范围。虽然转账备注“自愿赠与”,但此类大额赠与通常隐含对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的期待,符合附解除条件赠与的法律特征,即,若双方最终未能继续婚恋关系,则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失效,受赠人应予返还。
小强主张涉案款项属于一般赠与,但未能合理解释短期内接受如此大额赠与的正当性。结合小丽在转账后即遭小强断绝联系的事实,可认定该赠与行为并非纯粹的无偿给予,而是以婚恋关系持续为基础。现双方恋爱关系无法继续,赠与合同所附条件已无法实现,故小丽主张返还赠与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小强向小丽返还169179.42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一般赠与(小额特殊数字款):
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若转账金额较小(如 520 元、1314 元),且符合情侣间日常情感表达习惯(如情人节、生日转账),通常视为 “无偿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返还。
核心理由:此类款项金额低、频次高,体现的是纯粹情感慰藉,无附加婚恋目的的明确指向,符合社会常理中的 “情谊行为” 特征。
附条件赠与(大额特殊数字款):
认定标准:若转账金额远超日常消费水平(如本案 16.9 万元),即使备注 “自愿赠与” 且含特殊数字,仍可能被认定为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即以 “维持婚恋关系、实现未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 为隐含条件。
本案适用逻辑:小丽一天内转账 16.9 万元(三笔 52013.14 元、一笔 13140 元),金额远超普通情侣日常情感支出(如多数地区情侣月均情感消费不足 5000 元),且转账背景是小强以 “证明感情” 为由诱导,结合转账后即被拉黑的事实,可推定赠与隐含 “持续婚恋关系” 的条件,符合《民法典》中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的特征(第一百五十八条)。
隐含条件的证明逻辑:
客观背景佐证:小强先借 22 万元后返还,再要求小丽以特殊数字重新转账 “证明感情”,该行为本身暗示 “转账是维持感情的前提”,而非单纯无偿赠与;
金额合理性判断:16.9 万元远超小丽日常情感支出能力(结合一般收入水平),从社会常理看,如此大额支出不可能无任何附加期待,隐含 “通过转账巩固关系、为未来婚恋铺路” 的目的具有高度合理性;
行为矛盾性印证:小强在小丽转账后立即拉黑断绝联系,未继续维系婚恋关系,其行为与 “接受一般赠与后正常交往” 的逻辑相悖,反证赠与需以 “持续婚恋” 为条件。
条件未成就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双方恋爱关系因小强断绝联系而终止,“持续婚恋关系” 的隐含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小强丧失合法占有款项的依据,需全额返还。
备注并非唯一依据:“自愿赠与” 仅体现转账时的表面意愿,需结合深层动机判断。若有证据证明备注是受诱导(如小强以 “证明感情” 施压),且金额远超合理范围,备注不能对抗 “附条件赠与” 的本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若允许一方以 “自愿赠与” 备注为由,恶意接收大额款项后立即终止关系,将构成权利滥用,违背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法院需综合全案事实矫正这种 “形式合法、实质不公” 的情形。
基础关系证据:
恋爱关系证明:聊天记录(提及 “男女朋友”“未来结婚” 等内容)、共同出行照片、亲友证言,证明转账发生在婚恋关系存续期间;
转账背景证据:如本案中小强要求 “重新转账证明感情” 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转账存在附加条件的诱导性。
金额与性质证据:
金额合理性证据:转账金额与自身收入的比例(如 16.9 万元占小丽年收入的 50% 以上,可证明超出日常消费)、当地情侣平均情感消费数据(可通过统计报告或同类型案例佐证);
特殊备注的反证:若备注 “自愿赠与” 是受胁迫或诱导,需提供聊天记录(如 “不转就是不爱我”)、录音等,证明备注非真实意愿。
条件未成就证据:
关系终止证据:对方拉黑、删除联系方式的记录,明确表示 “分手” 的聊天或录音,证明 “持续婚恋” 的条件未实现;
对方恶意证据:如本案中小强返还 22 万元后立即要求重新转账,转账后迅速断绝联系,可证明其存在 “骗取款项” 的主观恶意,强化附条件赠与的认定。
优先协商:降低成本快速解决:
向对方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转账金额、背景及附条件赠与的性质,要求限期返还(如 7 日内),留存送达记录(快递签收、微信 / 短信已读凭证);
协商时可适当让步(如放弃部分利息),但需签订书面《还款协议》,明确返还金额、时间及违约责任(如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避免口头约定无保障。
诉讼维权:证据充分是关键:
起诉准备:
管辖法院:向被告住所地(小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案由为 “赠与合同纠纷”;
起诉状核心内容:列明转账时间、金额、背景,主张 “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引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诉讼请求(如 “判令被告返还 169179.42 元及利息”)。
庭审重点:
聚焦 “金额合理性”:向法院说明转账金额远超日常情感消费,结合自身收入证明 “无无偿赠与的经济基础”;
强化 “条件关联性”:通过转账背景证据(如 “证明感情” 的要求),论证转账与 “维持婚恋关系” 的直接关联,反驳对方 “一般赠与” 的抗辩。
执行阶段:确保款项实际追回:
若法院判决对方返还,对方拒不履行,需在判决生效后 2 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信息),申请冻结、划拨财产,必要时可申请将对方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如乘坐飞机、高铁),迫使对方履行。
纠正:备注仅为表面形式,若存在 “金额远超日常消费”“转账有附加婚恋条件”“对方恶意终止关系” 等情形,法院可突破备注内容,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时仍可要求返还,本案即典型例证。
纠正:特殊数字仅影响情感表达的判断,不决定赠与性质。小额特殊数字款(如 520 元)通常为一般赠与,但大额特殊数字款(如 52013.14 元),若超出合理范围,仍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核心看金额与婚恋目的的关联性。
纠正:若转账存在 “以婚恋为条件” 的隐含目的,且金额较大,法院会基于 “公平原则” 和 “禁止权利滥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方存在恶意诱导、接收款项后立即终止关系的情形,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请求。
明确转账性质:大额转账时(如超过自身 3 个月收入),避免仅备注 “520”“1314”,可在转账附言或聊天中明确 “此款为筹备未来结婚使用”“若分手需返还”,直接固定附条件的证据;
留存沟通记录:所有关于转账的协商(如 “证明感情”“为结婚攒钱” 等对话)需保留聊天记录、录音,避免因证据缺失无法证明隐含条件;
控制转账金额:恋爱期间情感支出应符合自身经济能力,避免因 “证明感情” 冲动转账大额款项,从源头降低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