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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赡养义务仅指给钱吗?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也要承担吗?

原告钟某某因病失去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老伴也已离世,虽育有三子,却因赡养费分担和日常照料等问题产生分歧。庭审中,承办法官汪波发现矛盾根源在于兄弟积怨,遂结合案情进行法治宣讲与家风教育,最终三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一、核心争议的法律定性:赡养义务不打折扣,积怨不能对抗法定责任

(一)原告的赡养权益:因病失能是义务触发的关键

法定条件的满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钟某某因病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同时老伴离世无配偶照料,完全符合 “需赡养” 的法定条件,三子的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 “兄弟积怨” 而免除。

权益的双重指向:钟某某的诉求不仅是 “赡养费分担”,还包括 “日常照料”,这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的规定,即赡养义务是 “经济 + 照料 + 精神” 的三重责任,而非仅支付费用。

(二)三子的抗辩无效性:积怨不能成为拒养理由

义务的平等性:三子作为同一顺序赡养人,对钟某某负有同等的赡养责任,不能因 “过往矛盾”(如财产分配不均、兄弟间恩怨)相互推诿。即使存在积怨,也需在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其他途径(如家庭调解、分家析产诉讼)解决,而非以 “不赡养” 对抗。

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即使兄弟间对赡养方式、金额有分歧,也需共同协商出可行方案,而非放任老人无人照料。法院调解的核心,正是打破 “以怨拒养” 的僵局,将法定责任转化为具体可执行的协议。

二、调解破局的核心逻辑:先解 “心结” 再定 “方案”,法治与家风双管齐下

(一)矛盾根源的精准破解:抓住 “积怨” 这一关键变量

承办法官汪波先厘清 “赡养纠纷” 表象下的 “兄弟积怨” 本质,避免陷入 “只谈钱、不谈情” 的调解误区:

倾听与共情:通过巡回审判的现场场景(贴近老人生活环境),让三子在熟悉的氛围中放下抵触,法官逐一倾听各方诉求(如某子认为 “老人偏心老大,不该平等出钱”“自己经济困难,无力多承担”),梳理积怨的具体成因(如过往财产分配、照料付出差异)。

法治宣讲破误区:针对 “积怨拒养” 的错误认知,法官明确告知《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 “赡养义务法定” 的规定,强调 “即使老人曾有偏心,子女也不能免除赡养责任”,同时说明 “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被起诉后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以法律权威压减抵触情绪。

(二)调解方案的务实设计:兼顾 “责任公平” 与 “实际能力”

赡养费的阶梯化分担:

结合三子的经济能力(如收入水平、家庭负担)确定不同比例:若长子经商收入高、幼子打零工收入低,可约定长子每月支付 1500 元、次子 1200 元、幼子 800 元,而非 “一刀切” 平等分担,避免因 “无力承担” 导致协议履行困难。

明确赡养费的用途与支付方式:约定 “每月 5 日前转账至老人指定账户”,且需覆盖老人的医疗费(凭票据报销,三子均摊)、生活费(如每月 2000 元用于日常开支),确保款项用在实处。

日常照料的轮值化安排:

考虑到老人需日常照料,设计 “轮流照料 + 补贴” 方案:如三子每月轮流接老人回家居住,轮到某子照料时,可减免当月部分赡养费(如照料期间仅支付 50%);若某子因工作无法亲自照料,可协商由其他兄弟代劳,再支付相应的代照料费用(如每月支付 1000 元代劳费)。

引入第三方监督:约定由村委会或社区网格员定期回访,监督照料情况与赡养费支付,避免 “协议签了却不执行”,同时为老人提供后续维权的便捷途径。

(三)家风教育的情感助攻:唤醒亲情责任

场景化引导:巡回审判现场可邀请邻里、亲属在场,通过 “老人过往抚养三子的艰辛回忆”(如法官引导老人讲述 “当年怎么辛苦供孩子读书”),让三子重温亲情,弱化积怨带来的对立情绪。

案例警示与正向激励:法官可结合类似 “因拒养被判刑” 的案例,说明 “不赡养的法律代价”,同时提及 “孝子受社区表彰” 的正向事例,引导三子从 “被动履行” 转向 “主动承担”,明白赡养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家风传承的责任。

三、类案调解的实操指引:从 “定纷” 到 “止争” 的全流程

(一)调解前的准备:摸清情况,打有准备的仗

信息摸排:

了解老人的实际需求:如是否有固定住所、医疗费每月大概多少、日常照料需要哪些帮助(如做饭、就医陪同);

掌握子女的具体情况:各子女的收入、职业、家庭负担(如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房贷)、积怨的具体事件,避免调解时 “信息不对称”。

场景选择:优先选择巡回审判(如老人家中、社区调解室),避免让行动不便的老人奔波,同时熟悉的环境能减少子女的抵触,更易达成调解。

(二)调解中的技巧:刚柔并济,循序渐进

先 “冷处理” 再 “热沟通”:若调解初期三子情绪激动、相互指责,法官可先暂停 “谈方案”,转而宣讲赡养法律规定,明确 “义务必须履行” 的底线,待情绪平复后,再引导协商具体细节,避免在冲突高峰时定方案。

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统一 “必须赡养” 的共识,让三子认可 “拒养违法”;

第二阶段:协商 “经济供养” 方案,结合经济能力定金额、支付方式;

第三阶段:确定 “生活照料” 计划,明确轮值、代劳、监督细节;

第四阶段:补充 “精神慰藉” 约定,如每月至少探望 2 次、节假日陪伴,让赡养更有温度。

(三)调解后的保障:确保协议落地,避免二次纠纷

协议的书面化与可执行性:

调解协议需明确 “时间、金额、方式、责任”:如 “长子每月 5 日前支付赡养费 1500 元至中国银行卡(卡号 XXX),202X 年 X 月起执行;202X 年 X 月由次子接老人居住照料,期间减免 50% 赡养费”,避免模糊表述(如 “适当支付”“尽量照料”)。

约定违约责任:如 “某子逾期支付赡养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拒不照料的,需额外支付每月 2000 元代照料费”,增加违约成本。

后续跟进:

由社区、村委会建立 “赡养跟踪档案”,每月回访老人,确认赡养费到账、照料落实情况;

若某子未履行协议,法官可及时介入督促(如电话提醒、组织二次调解),避免老人再次起诉,真正实现 “案结事了”。

四、类案误区澄清与特殊提醒

(一)常见误区纠正

误区 1:“经济困难就可以不赡养”

纠正:经济困难可申请 “减少赡养费金额”(需提供失业证明、低保证明),但不能 “完全不赡养”。可通过 “以照料代费用”(如多承担日常照料,少支付或不支付赡养费)履行义务,而非直接拒养。

误区 2:“老人有存款,就不用给赡养费”

纠正:若老人存款不足以覆盖医疗、生活开支,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只有当老人存款充足、能满足自身需求时,子女才可主张 “暂不支付”,但仍需履行照料义务。

(二)特殊群体的额外保障

失能 / 半失能老人:调解时需重点明确 “照料责任”,可引入专业护理机构(如约定由子女共同出资请护工),或优先选择有照料能力的子女承担主要照料责任,其他子女支付相应补贴。

无配偶 / 独居老人:除经济与照料外,需在协议中加入 “精神慰藉” 条款(如每周电话问候、每月探望),同时指定 “紧急联系人”(如某子负责老人就医时的沟通对接),避免老人陷入 “无人管” 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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