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律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独流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涉老年人婚约彩礼纠纷案件。
古稀之年的牛某经某婚姻介绍所与孙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牛某称通过婚介所做工作,其答应给孙某25000元作为彩礼,其中包括现金1000元、价值9800元的镶玉石24K金男士戒指一个、价值9000元的24K金男士戒指一个、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价值5000元的男士玉金组合手链一条。
后牛某发现孙某患有身体疾病,认为孙某隐瞒身体健康情况骗取彩礼,遂要求与孙某分手并退还其给付的上述价值25000元的“彩礼”。孙某称,其只收到了价值5000元的一条金手链,其余财物并未收到,况且两人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彩礼系牛某自愿赠予,其自身的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牛某所述的情形,故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牛某与孙某之间的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牛某给付孙某财物符合彩礼性质的赠予,故孙某应当返还牛某相应的财产。根据双方交往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对赠予财产的证据情况,法院判决酌定孙某返还牛某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
法律层面的彩礼认定标准:
本案事实的差异化分析:
牛某代理人的主张逻辑:需举证证明 “财物给付与结婚目的直接关联”,如提交婚介所证言(证明双方以结婚为交往目标)、牛某与孙某的沟通记录(提及 “彩礼用于筹备结婚”),主张 25000 元财物(含戒指、手链、现金)均为彩礼,因结婚目的未实现,应全额返还;
孙某代理人的抗辩策略:会强调 “部分财物未收到”,同时对已收到的 5000 元金手链主张 “属于一般赠与”,如举证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记录(证明财物是牛某为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付出)、无书面彩礼约定的证据,否定 “以结婚为目的” 的核心要件。
牛某的举证难点与突破方向:
孙某的抗辩证据与反驳逻辑:
法律依据的适用性分析:
实务中的裁判倾向:
核心证据清单:
婚姻目的证据:婚介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注明 “介绍结婚对象”)、牛某与孙某的聊天记录(如 “讨论结婚时间”“商量彩礼用途”)、婚介所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经公证,证明双方以结婚为交往目标);
财物给付证据:
已收到财物:5000 元 18K 金手链的购买发票(牛某付款,购买时间与双方交往期重合)、孙某在同居期间佩戴该手链的照片或视频;
争议财物:其他戒指的购买凭证(如珠宝店发票)、现金 1000 元的取款记录(取款时间与声称交付时间一致)、证人证言(如婚介所人员证明曾看到牛某将戒指交给孙某);
过错证据:孙某的病历资料(证明其在交往时患有疾病且未告知)、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该疾病可能影响婚姻生活)、牛某与孙某的沟通记录(孙某未提及自身疾病的内容)。
法律论证框架:
核心证据清单:
否认彩礼性质的证据: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记录(如牛某支付房租、水电费,证明财物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无书面彩礼协议的证据(证明无明确婚姻指向性约定)、孙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提及 “与牛某仅为恋爱,未确定结婚”);
否认财物给付的证据:对牛某主张的戒指、现金,要求其提供交付凭证,若牛某无法提供,则主张 “未收到该部分财物”;对已收到的 5000 元金手链,提交购买时间与双方交往初期重合的证据,主张 “属于牛某自愿赠与的恋爱礼物”;
反驳隐瞒疾病的证据: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证明疾病已治愈,不影响婚姻)、孙某与婚介所的沟通记录(证明曾告知婚介所自身健康情况,间接证明未隐瞒牛某)、牛某在交往期间已知晓孙某疾病的证据(如陪同就医的记录、提及疾病的聊天片段)。
法律论证框架:
彩礼性质的精准认定:
返还比例的合理裁量:
对 “隐瞒疾病” 的理性考量:
对老年人婚恋的风险防范建议:
事前防范:通过婚介所交往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是否涉及彩礼”“彩礼数额与交付方式”,避免口头约定;购买贵重财物作为彩礼时,保留完整的购买凭证、交付记录(如让对方出具收条、录制交付视频),现金给付需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彩礼”;
事中应对:发现对方可能隐瞒重大疾病时,及时收集病历资料、沟通记录,明确自身是否仍愿意继续以结婚为目的交往;若决定分手,尽早固定彩礼给付证据,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
事后维权:若产生彩礼纠纷,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及时咨询律师,梳理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对律师代理的策略指引:
代理彩礼给付方(如牛某):核心是 “双证并举”—— 既要证明 “财物属于彩礼”(如婚姻目的证据),又要证明 “已实际交付”(如购买凭证、交付证据);对证据不足的部分,可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如多个证人证言、交易习惯佐证),同时强调 “结婚目的未实现” 的客观事实,争取返还;
代理彩礼接收方(如孙某):重点从 “否定彩礼性质”“否认财物给付”“减轻返还责任” 三个维度抗辩 —— 对无证据证明的财物直接否认收到,对已收到的财物主张 “属于一般赠与”,同时举证双方同居、共同消费等事实,请求法院降低返还比例或不予返还。
对司法裁判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