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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律师“黄昏恋”天津静海涉老婚约彩礼案

       离婚财产律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独流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涉老年人婚约彩礼纠纷案件。

  古稀之年的牛某经某婚姻介绍所与孙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牛某称通过婚介所做工作,其答应给孙某25000元作为彩礼,其中包括现金1000元、价值9800元的镶玉石24K金男士戒指一个、价值9000元的24K金男士戒指一个、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价值5000元的男士玉金组合手链一条。

  后牛某发现孙某患有身体疾病,认为孙某隐瞒身体健康情况骗取彩礼,遂要求与孙某分手并退还其给付的上述价值25000元的“彩礼”。孙某称,其只收到了价值5000元的一条金手链,其余财物并未收到,况且两人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彩礼系牛某自愿赠予,其自身的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牛某所述的情形,故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牛某与孙某之间的交往系以结婚为目的,牛某给付孙某财物符合彩礼性质的赠予,故孙某应当返还牛某相应的财产。根据双方交往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对赠予财产的证据情况,法院判决酌定孙某返还牛某价值5000元的18K金手链一条。


一、律师对案件核心争议焦点的预判与拆解
此类涉老年人婚约彩礼纠纷,需结合 “彩礼性质认定”“证据证明力”“老年人婚恋特殊性” 三大维度梳理争议点,这是制定代理策略的关键前提:
(一)争议焦点 1:涉案财物是否属于 “彩礼”,而非一般赠与
这是决定是否返还的核心前提,律师需从法律定义与案件事实双重维度拆解:
  1. 法律层面的彩礼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彩礼需满足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基于当地习俗”“给付财物数额较大” 三大要件。律师会重点区分 “彩礼” 与 “恋爱期间一般赠与”—— 前者具有明确的婚姻指向性,后者通常是无附加条件的情感表达(如节日礼物、小额现金)。
  1. 本案事实的差异化分析

  • 牛某代理人的主张逻辑:需举证证明 “财物给付与结婚目的直接关联”,如提交婚介所证言(证明双方以结婚为交往目标)、牛某与孙某的沟通记录(提及 “彩礼用于筹备结婚”),主张 25000 元财物(含戒指、手链、现金)均为彩礼,因结婚目的未实现,应全额返还;

  • 孙某代理人的抗辩策略:会强调 “部分财物未收到”,同时对已收到的 5000 元金手链主张 “属于一般赠与”,如举证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记录(证明财物是牛某为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付出)、无书面彩礼约定的证据,否定 “以结婚为目的” 的核心要件。

(二)争议焦点 2:涉案财物的实际给付情况与证据证明力
“谁主张谁举证” 是民事案件的核心证据规则,本案中财物给付的真实性与数额认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1. 牛某的举证难点与突破方向

牛某主张给付 25000 元财物(含多个贵重饰品、现金),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已实际交付”。律师会预判其可能面临的证据短板 —— 如现金 1000 元无收条、部分戒指无购买记录或交付凭证,此时需指导牛某补充间接证据,如饰品购买发票(注明购买时间与牛某付款)、婚介所工作人员证言(证明曾见证财物交付)、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牛某提及过给孙某彩礼);
  1. 孙某的抗辩证据与反驳逻辑

孙某仅认可收到 5000 元金手链,对其余财物否认收到,其代理人会要求牛某 “对每一项财物的交付事实单独举证”,若牛某无法提供某件饰品的交付证据(如无孙某签收记录、无监控录像),则主张该部分财物未实际给付,无需返还。
(三)争议焦点 3:“孙某隐瞒疾病” 是否构成彩礼返还的法定事由
牛某以 “孙某隐瞒身体健康情况骗取彩礼” 为由主张返还,律师需预判该理由的法律适用边界:
  1. 法律依据的适用性分析

《民法典》第 1053 条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适用 “撤销婚姻” 条款。律师会明确 ——“隐瞒疾病” 可作为 “结婚目的无法实现” 的辅助理由,但不能直接构成彩礼返还的法定事由,核心仍需回归 “彩礼性质是否成立”“给付事实是否存在”;
  1. 实务中的裁判倾向

若孙某确实存在 “隐瞒重大疾病” 且该疾病足以影响婚姻缔结(如传染性疾病、严重慢性病),法院可能会结合 “诚实信用原则”,在返还比例上对牛某予以倾斜;但孙某代理人若能举证 “疾病已治愈”(如医院康复证明)、“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如常见慢性病不影响婚姻生活),则可削弱牛某的该主张,降低返还比例。
二、律师代理不同主体的核心证据策略与法律论证
(一)代理牛某(原告)的证据组织与论证逻辑
  1. 核心证据清单

  • 婚姻目的证据:婚介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注明 “介绍结婚对象”)、牛某与孙某的聊天记录(如 “讨论结婚时间”“商量彩礼用途”)、婚介所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经公证,证明双方以结婚为交往目标);

  • 财物给付证据:

  • 已收到财物:5000 元 18K 金手链的购买发票(牛某付款,购买时间与双方交往期重合)、孙某在同居期间佩戴该手链的照片或视频;

  • 争议财物:其他戒指的购买凭证(如珠宝店发票)、现金 1000 元的取款记录(取款时间与声称交付时间一致)、证人证言(如婚介所人员证明曾看到牛某将戒指交给孙某);

  • 过错证据:孙某的病历资料(证明其在交往时患有疾病且未告知)、医院诊断证明(证明该疾病可能影响婚姻生活)、牛某与孙某的沟通记录(孙某未提及自身疾病的内容)。

  1. 法律论证框架

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为核心,构建 “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结婚目的因孙某隐瞒疾病无法实现→彩礼应返还” 的逻辑链;针对证据不足的财物(如无交付凭证的戒指),主张 “结合当地彩礼习俗与双方经济状况,25000 元财物数额符合彩礼特征,孙某无相反证据否认,应推定已交付”,同时强调 “孙某隐瞒疾病违背诚实信用,应承担返还责任”,争取全额或较高比例返还。
(二)代理孙某(被告)的证据组织与论证逻辑
  1. 核心证据清单

  • 否认彩礼性质的证据: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记录(如牛某支付房租、水电费,证明财物是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无书面彩礼协议的证据(证明无明确婚姻指向性约定)、孙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提及 “与牛某仅为恋爱,未确定结婚”);

  • 否认财物给付的证据:对牛某主张的戒指、现金,要求其提供交付凭证,若牛某无法提供,则主张 “未收到该部分财物”;对已收到的 5000 元金手链,提交购买时间与双方交往初期重合的证据,主张 “属于牛某自愿赠与的恋爱礼物”;

  • 反驳隐瞒疾病的证据: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证明疾病已治愈,不影响婚姻)、孙某与婚介所的沟通记录(证明曾告知婚介所自身健康情况,间接证明未隐瞒牛某)、牛某在交往期间已知晓孙某疾病的证据(如陪同就医的记录、提及疾病的聊天片段)。

  1. 法律论证框架

针对彩礼性质:主张 “5000 元金手链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无结婚目的指向性,不符合彩礼要件”,引用《民法典》第 657 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主张赠与已完成,无需返还;
针对财物数额:对牛某无法举证交付的财物,以 “证据不足” 为由否认给付事实,主张仅需对已认可的 5000 元金手链抗辩;
针对隐瞒疾病:以 “疾病已治愈”“未影响婚姻缔结” 为由,反驳牛某的过错主张,强调 “分手是牛某单方意愿,非因疾病导致”,降低返还可能性。
三、律师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评析与实务启示
(一)对裁判结果的专业评析
法院判决孙某返还牛某价值 5000 元的 18K 金手链,符合 “证据裁判原则” 与 “公平原则”,具体合理性体现在三点:
  1. 彩礼性质的精准认定

法院认可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已收到的 5000 元金手链符合彩礼性质”,同时因牛某无法举证其他财物的交付事实,未支持该部分返还请求,既尊重了 “以结婚为目的” 的彩礼核心要件,又严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避免了 “仅以牛某单方陈述认定财物数额” 的片面性;
  1. 返还比例的合理裁量

未判决全额返还(若 5000 元金手链确为彩礼),可能考虑了 “双方已同居” 的实际情况 —— 根据实务裁判规则,恋爱期间短暂同居可能导致部分彩礼消耗或无需全额返还,法院酌定返还整条手链(而非折价部分),平衡了牛某的财产权益与孙某的合理抗辩;
  1. 对 “隐瞒疾病” 的理性考量

法院未将 “隐瞒疾病” 作为主要返还事由,而是聚焦 “彩礼性质与交付事实”,符合法律适用逻辑 —— 因双方未结婚,“隐瞒疾病” 不构成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仅能作为辅助考量因素,避免了 “道德评判替代法律要件” 的裁判倾向。
(二)对类似涉老婚约彩礼案件的实务启示
  1. 对老年人婚恋的风险防范建议

  • 事前防范:通过婚介所交往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是否涉及彩礼”“彩礼数额与交付方式”,避免口头约定;购买贵重财物作为彩礼时,保留完整的购买凭证、交付记录(如让对方出具收条、录制交付视频),现金给付需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彩礼”;

  • 事中应对:发现对方可能隐瞒重大疾病时,及时收集病历资料、沟通记录,明确自身是否仍愿意继续以结婚为目的交往;若决定分手,尽早固定彩礼给付证据,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证据灭失;

  • 事后维权:若产生彩礼纠纷,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及时咨询律师,梳理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1. 对律师代理的策略指引

  • 代理彩礼给付方(如牛某):核心是 “双证并举”—— 既要证明 “财物属于彩礼”(如婚姻目的证据),又要证明 “已实际交付”(如购买凭证、交付证据);对证据不足的部分,可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如多个证人证言、交易习惯佐证),同时强调 “结婚目的未实现” 的客观事实,争取返还;

  • 代理彩礼接收方(如孙某):重点从 “否定彩礼性质”“否认财物给付”“减轻返还责任” 三个维度抗辩 —— 对无证据证明的财物直接否认收到,对已收到的财物主张 “属于一般赠与”,同时举证双方同居、共同消费等事实,请求法院降低返还比例或不予返还。

  1. 对司法裁判的参考价值

本案判决为涉老年人婚约彩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标尺 ——“彩礼认定需紧扣婚姻目的与交付事实”“证据不足的主张不予支持”“兼顾双方实际交往情况酌定返还”,既保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又避免了过度保护导致的不公平,为后续同类案件(尤其是涉老群体、通过婚介所交往的彩礼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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