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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倡信崔延玲律师的调解策略与权益保障贡献


一、离婚意愿与核心争议的调解框架搭建:为协议达成奠定基础

作为原告男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玲律师首要贡献在于精准把握 调解优先的审理原则,围绕调解书第一条 双方自愿离婚及后续核心条款,搭建兼顾双方利益的协商框架:

• 离婚意愿的合规确认与风险提示:崔律师首先协助男士梳理离婚的法定条件,确认双方 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依据(如无和好可能的沟通记录),确保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避免因 冲动离婚意思表示不明确导致调解协议无效。同时,向男士明确 调解协议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后果,帮助其理性评估离婚决策,为后续条款协商奠定稳定心态基础。

• 争议焦点的提前梳理与优先级排序:针对本案中 抚养权、抚养费、车辆分割、折价款四大核心争议(对应调解书第二至四条),崔律师提前与男士沟通需求优先级 —— 男士更关注 探望权的可执行性车辆归属,则将此作为协商重点,同时在 抚养费数额”“折价款支付期限上预留合理让步空间,为后续与被告及代理人付颖律师的谈判制定策略,避免因单一诉求僵持导致调解破裂。

二、抚养权与探望权条款的实操性保障:呼应调解书第二条核心需求

调解书第二条明确 孩子母亲抚养,男士每月付 3000 元抚养费并享有每周探望权,崔律师的核心贡献在于确保该条款既符合男士诉求,又具备落地可行性:

• 抚养费条款的合理性论证与支付风险防控

针对 每月 3000 元抚养费支付至指定工行账户,崔律师从两方面为男士争取权益:一是结合男士的收入水平(需匹配其 1990 年出生、北京大兴区居住的经济条件),论证 3000 元数额 未超出其月总收入 30%”(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避免因数额过高加重男士负担;二是主动提出 指定母亲名下工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并明确 每月五日前支付的期限,既确保男士支付时有明确指向(避免后续争议),又通过 固定账户 + 固定期限的约定,为男士留存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回单)提供便利,防范后续母亲 未收到抚养费为由主张违约。

• 探望权条款的细节化设计:确保男士亲子权益落地

调解书第二条中 每周六 18 点接走、周日 20 点送回,母亲不得阻拦的约定,背后是崔律师针对 探望权可执行性的细致谈判:

a. 时间与方式的精准敲定:崔律师结合男士的工作节奏(如周末休息的时间特点),提出 周六 18 - 周日 20 的探望时段,既避免占用男士工作日时间,又确保其能与孩子共度完整周末(约 26 小时),同时避开子女正常作息(如不影响周日晚间学习);

b. 不得阻拦的义务明确:针对实践中常见的 抚养方无故拒绝探望风险,崔律师在调解中坚持将 母亲不得阻拦并提供方便写入条款,同时向男士提示 若受阻需留存证据(如聊天记录、接送现场录音),为后续可能的强制执行(如依据调解书申请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预留依据,保障男士探望权不流于形式;

c. 特殊时段探望的协商空间保留:条款中 法定节假日与寒暑假由双方协商的约定,是崔律师在谈判中为男士争取的灵活空间 —— 崔律师已提前告知男士 协商时可主张春节、国庆节轮流探望,寒暑假各半’”,并提供参考话术,避免后续因无约定导致纠纷,呼应调解书 兼顾双方权益的调解精神。

三、财产分割条款的权益平衡:聚焦调解书第三、四、五条

针对调解书第三至五条 车辆归属、折价款支付、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崔律师的贡献在于确保财产分割公平,同时降低男士的履行风险:

• 车牌号 几何牌车辆归属的物权确认与过户保障

调解书第三条 车辆归男士所有是崔律师为男士争取的核心财产权益。为实现该诉求,崔律师做了两项关键工作:一是收集车辆的购买凭证(如购车合同、付款记录),证明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男士对车辆使用需求更高(如通勤依赖),为 归属男士提供事实依据;二是在调解中同步约定 车辆过户的配合义务”—— 虽调解书未单独列明,但崔律师已与被告代理人付颖律师口头确认 母亲需在调解书生效后 15 日内配合办理过户,并将此内容记入调解笔录,同时向男士告知 母亲拒绝过户,可凭调解书直接向车管所申请单方过户,确保物权及时转移,避免 车辆归男士但无法实际使用的风险。

• 五万元折价款支付的期限与风险控制(对应调解书第四条)

针对 男士母亲支付五万元折价款,2025 12 31 日前支付,崔律师的核心贡献在于为男士争取合理支付期限:结合调解书生效时间(2025 10 22 日),崔律师提出 两个月支付期,既避免男士 短期大额支付导致经济压力,又通过 明确截止日期避免母亲无限期主张。同时,崔律师向男士建议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备注离婚调解折价款’”,留存支付凭证,防范后续母亲 未收到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支付行为可追溯。

• 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兜底条款风险规避(对应调解书第五条)

崔律师在审查该条款时,重点协助男士梳理 各自名下财产的范围 —— 男士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个人物品等,确保无遗漏的 夫妻共同财产被纳入该条款(如无隐匿的房产、投资等),同时向男士明确 该条款意味着双方放弃对对方名下财产的分割主张,避免后续母亲 未分割某财产为由另行起诉,为男士锁定财产分割的最终范围,减少后续纠纷风险。

四、程序合规与费用负担的优化:保障调解书效力与男士成本控制

• 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与效力确认(对应调解书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作为专业律师,崔律师的关键贡献在于对全部调解条款的合法性把关:如确认 抚养费数额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探望权约定不损害子女利益”“财产分割无欺诈、胁迫情形,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避免因条款违法导致调解协议被撤销或无效。同时,在 2025 10 22 日调解现场,协助男士核对协议条款与双方协商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其在 签名确认前完全理解条款含义,保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案件受理费的合理负担协商(对应调解书第六条)

调解书第六条约定 案件受理费 75 元由男士负担,崔律师的贡献在于提前向男士释明 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受理费通常为 150 元,调解结案可减半收取至 75 ,并分析 男士负担该费用的利弊 —— 男士承担费用,但可避免因 费用分担争议导致调解拖延,且 75 元金额较低,从 快速达成调解、减少时间成本的角度看更划算。最终协助男士做出理性决策,确保调解协议顺利签署。

五、后续履行的风险提示与操作指引:确保调解书落地执行

调解协议生效后,崔律师的贡献并未终止,而是向男士提供全流程履行指引,呼应调解书 作为申请强制执行司法凭证的定位:

• 抚养费支付的长期管理建议:告知男士 每月五日前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指定工行账户,转账后截图留存并标注‘202X X 孩子抚养费’”,同时建议其建立 抚养费支付台账,记录每次支付时间、金额、凭证编号,防范后续母亲主张 拖欠抚养费;若未来孩子需求变化或男士收入波动,可依据《民法典》主张调整抚养费,提前告知其需准备的证据(如子女开支增加凭证、收入减少证明)。

• 探望权受阻的应对预案:明确告知男士 母亲子女不愿见’‘自身不便等理由拒绝探望,不可强行带离子女,需第一时间留存证据(如微信沟通记录、电话录音、小区监控截图),并在 3 日内联系律师,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 私力救济导致冲突升级,确保以合法方式维护探望权。

• 车辆过户与折价款支付的时间节点把控:提醒男士 2025 12 31 日前支付五万元折价款前,优先确认车辆过户进度,若母亲未配合过户,可与对方协商 过户与付款同步进行(如在车管所现场完成过户后立即转账),或向法院申请 先过户后付款的执行协调,避免 付款后无法过户的风险。

一、判决内容的法律依据与条款适配

1. 子女抚养与抚养费支付(核心条款解析)

• 抚养权归属的法律支撑:判决 婚生子孩子由被告母亲直接抚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即便未明确孩子年龄,法院作出此判决时,必然已综合考量母亲的抚养能力(如居住条件、时间精力)、孩子的生活习惯(如是否更依赖母亲)等因素,确保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落地。

• 抚养费支付的标准与执行原告男士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判断合理性 —— 该条款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若男士有稳定收入,三千元抚养费通常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若抚养两个以上子女则不超过百分之五十),且需覆盖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基本需求;支付至工商银行账户(**的明确约定,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具体账户信息,避免因账户不明确导致的支付纠纷,同时便于母亲留存支付凭证,防范男士拖欠抚养费的风险。

2. 探望权的行使规则(程序与权利保障)

• 常规探望的细节设定每周六十八点接走、次日二十点送回的具体时间约定,呼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该时间安排既保障了男士孩子的相处时间(约 26 小时),又兼顾了孩子的正常作息(未占用工作日学习时间),体现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原则;被告不得阻拦并提供方便的义务性规定,明确了母亲的协助责任,若其无故拒绝男士探望,男士可依据此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特殊时段的探望协商机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符合司法实践中 灵活处理特殊时段探望的思路。实践中,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作出补充判决,例如约定 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轮流探望,寒暑假男士可接走抚养不超过总假期的二分之一,避免因协商无果引发新的纠纷,同时保障孩子在特殊时段与父母双方的情感联结。

3. 财产分割与折价款支付(物权与债权明确)

• 车辆归属的物权转移车牌号 的几何牌车辆归原告男士所有,需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判决生效后,男士需及时与母亲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若母亲拒绝配合,男士可凭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车辆物权正式转移至自己名下,避免后续因权属未变更导致的抵押、买卖纠纷。

• 折价款与补偿的性质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和补偿共计五万元,需区分 折价款补偿款的不同性质 —— 折价款通常源于车辆等共同财产的分割(如车辆归男士所有,其需向母亲支付车辆价值的一半作为折价款),补偿款则可能基于 母亲直接抚养子女、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等因素,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精神。五万元的金额需结合车辆评估价值、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若男士未按判决支付,母亲可申请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如银行账户、车辆)进行强制执行。

二、判决执行中的潜在风险与应对策略

1. 抚养费支付的风险防控

• 拖欠抚养费的应对:若男士未按 每月五日前支付的约定履行,母亲可先通过书面催告(如短信、微信、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并留存催告记录;若催告后仍拖欠,可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提供男士的财产线索(如工作单位、银行账户、房产信息),申请法院强制划拨其存款、扣留工资收入,或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拍卖,确保抚养费足额支付。此外,根据司法解释,母亲还可要求男士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按同期 LPR 计算),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 抚养费调整的可能性:若后续出现 孩子实际需求增加(如大病、升学)”“男士收入显著提高母亲抚养能力下降等情形,双方可协商调整抚养费金额;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法院将结合新的事实与证据作出判决,确保抚养费始终符合 子女实际需要

2. 探望权行使的争议解决

• 探望受阻的强制执行:若母亲 孩子不愿意见面”“男士未支付抚养费等理由拒绝男士探望,男士不可强行带走孩子,而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对母亲进行训诫,责令其协助探望;若母亲仍拒不配合,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惩戒迫使其实行协助义务。需注意,法院不会对未成年子女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

• 探望方式的变更路径:若原探望时间(每周六至周日)因 孩子升学后周末需补课”“男士工作地点变更导致路途遥远等客观情况不再适宜,双方可协商变更探望时间(如调整为每周日、增加周中短暂探望);协商不成的,男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如孩子的课程表、自己的工作证明),请求法院重新确定探望方式,确保探望权在 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实现。

3. 财产过户与款项支付的实操要点

• 车辆过户的流程与责任:判决生效后,男士应及时与母亲沟通过户事宜,双方需携带判决书、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材料到车管所办理过户;若母亲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男士可凭判决书向车管所申请单方过户(部分地区支持),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车管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过户手续。需注意,过户前需确保车辆无抵押、无违章未处理,避免影响过户流程。

• 五万元款项支付的风险规避男士支付五万元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母亲的指定账户(需与判决书中的账户一致),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 离婚判决折价款及补偿款,同时留存转账凭证(银行回单、截图),避免以现金方式支付导致 无支付证据的风险。若母亲主张 未收到款项男士可凭转账凭证证明已履行义务;若男士未按约定支付,母亲可参照 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流程,申请法院强制其支付款项及逾期利息。

三、判决履行后的权利义务延伸

1. 子女身份关系的法律保障

• 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分母亲虽直接抚养孩子,但男士仍享有监护权,双方均需承担 保护孩子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的监护责任,例如共同决定孩子的重大医疗、教育、出国等事项;若一方擅自作出重大决定(如擅自为孩子改名、送养),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维护自身监护权与子女合法权益。

• 子女成年后的义务与权利: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但十八周岁后若孩子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独立生活,男士仍需承担抚养义务,支付必要的费用;同时,孩子成年后,对父母双方均有赡养义务,不受父母离婚及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双方可依法要求孩子支付赡养费,享受子女赡养的权利。

2. 后续纠纷的诉讼与证据留存

• 证据意识的强化:双方在履行判决过程中,需妥善留存所有书面材料,包括抚养费支付凭证、探望沟通记录、车辆过户手续、五万元转账回单等,避免因 证据缺失导致后续纠纷无法举证。例如,母亲需记录男士每次探望的时间、是否按时送回;男士需留存母亲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录音,为可能的强制执行或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 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若一方未履行判决义务(如拖欠抚养费、拒绝过户),另一方需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 抚养费的追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随时主张),但财产过户、折价款支付等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故需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效经过导致权益受损。

四、核心法律条文与实践指引

1. 核心法律条文汇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 实践中的关键提醒

• 判决履行的主动性:无论是支付抚养费、协助探望,还是配合财产过户,双方均应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避免因 消极对抗引发新的纠纷,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例如,母亲协助探望、男士及时支付款项,既能减少矛盾,也能为孩子营造和谐的亲子关系,符合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根本原则。

• 专业协助的必要性:若在判决执行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如对方隐匿财产、探望权强制执行困难、抚养费大幅调整),建议及时咨询律师或向法院申请司法帮助。律师可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参与执行程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避免因不熟悉法律程序导致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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