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夫妻俩经过半生的奋斗于10年前在本市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协议系卖房人儿子的名字)并入住至今。因卖房人的儿子欠钱该房被法院查封。夫妻俩庭审提供了10年前《购房协议》、与物业签订的物业合同、缴纳的物业费、自己名下的水电费、燃气费缴费清单,但在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中均因缺少转款凭证或卖房人的收据而被法院驳回。
律师心中一动“既然在银行将现金交付给卖房人,卖房人很有可能将该笔现金存进银行,否则,卖房人带着大笔现金不方便也不安全”。根据这个细节,律师重点查询卖房人卖房前后几天是否有大额现金入账?
二审改判当事人执行异议成立,当事人喜极而泣,对律师非常感激。
感悟:律师忠实自己的内心职业感觉,认真办好每一件案件,不烦躁、不放弃,不敷衍,不仅可以让律师思路更加缜密、细致,与此同时,辩护灵感也会不断迸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