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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人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黄女士与胡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以黄女士、胡先生、婚生子小胡三人的名义登记所有权,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后黄女士与胡先生协商离婚,因对上述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黄女士与胡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上述房屋双方另案处理。

分析解答:

在法律实务中,离婚案件是要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有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当牵涉到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时,法院会要求双方另行进行析产诉讼,而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房产作出判决。本案中,黄女士与胡先生双方要求分割的房屋产权证上有儿子小胡的名字,小胡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属于“第三人”,如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进行分割,则有可能损害小胡的利益,因此,法院仅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所涉房屋则要求双方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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