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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与他人同居,女子被判赔偿丈夫4万精神损失
李某与张某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丈夫张某外出务工。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认为他们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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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和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应否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胡某认为刘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子的行为具有延续性,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角度出发,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支持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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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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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承租人同意而取得公房居住权的同住人因另获适宜住房保障而不再享有原居住权
在审理涉及公房居住权民事案件中,应注意区分居住权不同主体的权利来源以及是否已另有住房保障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注意区分公房居住权取得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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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将未成年人暂由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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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形式剥夺或变相剥夺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2000年李某甲因结婚将户口迁入某村并从某村分得土地,取得了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均各自再婚,但李某甲户口始终在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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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姓名无法协商确定不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阻却要件
为新生儿命名直接关系到新生儿各项基本权利的获得,是新生儿父母应当履行的监护义务,不得随意抛弃或滥用。在新生儿父母无法就新生儿姓名形成一致意见时,需要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立选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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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
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安全,避免任何一方减少案款支付或将案款用作抚养费而减损未成年人权益。据此,法院通过财产安全告知书的形式就案款性质、保管及处分向双方当事人作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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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中“明知”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条规定了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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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抱走年幼继女向欲离婚的妻子索要抚养费、彩礼费行为的定性
离婚分居期间私自带走继女的行为具有严重违法性,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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